交通事故鑒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了解決
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分析、鑒定的活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鑒定有:
法醫類鑒定、
物證類鑒定、車輛類鑒定、道路鑒定、事故成因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具體鑒定分類:
1、尸體檢驗。尸體檢驗分為尸表檢驗和解剖檢驗。尸表檢驗是對交通事故致死尸體表面傷痕的例行檢驗,通過檢驗確認案件性質,證明死者體表傷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傷痕成傷機制為還原交通事故服務。解剖檢驗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過解剖尸體確定偵破方向,為破案提供證據;二是多車碰撞、碾軋尸體,尋找最先撞擊車輛,確認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體查清死亡原因。
2、傷情檢驗。檢驗交通事故傷害對象致傷原因和傷勢狀況,并按標準規定作出損傷程度鑒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須對被害人作輕重傷鑒定:危險駕車;無證駕車;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駕駛明知無牌證或報廢的機動車;嚴重超載;逃離事故現場。
3、傷殘檢驗。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當事人認為因交通事故致殘需按殘疾索賠的,作為舉證需要可委托法醫作殘疾等級評定,當事人雙方選擇由交管部門調解,傷者治療終結后可作傷殘鑒定。
4、成傷機制檢驗。通過人體損傷檢驗確定損傷部位與交通事故傷害后果的因果關系,主要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調解損害賠償提供依據,對交通事故傷害對象傷情有疑問或當事人對傷害后果有爭議可進行成傷機制鑒定。
5、血液中乙醇、毒物分析檢驗。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檢驗體內血液酒精含量及是否吸食違禁藥品: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傷;交通事故致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惡劣影響;車輛駕駛人有危險駕車嫌疑;一方當事人懷疑或指控另一方當事人危險駕車;車輛駕駛人擅自離開現場,24小時內返回或被抓獲;交警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飲酒、吸毒駕車嫌疑或醉酒、吸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嫌疑;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吸測試、毒檢測試結果有異議,或測試結果超過醉酒臨界值。
6、法醫物證(DNA)檢驗。法醫對交通事故現場提取的人體毛發、血液、皮肉組織等樣品,通過檢驗作出結論可為辦案確認駕駛人或確定死者身份及認定人體與車輛或物體接觸提供證據。
7、微量物證檢驗。通過對現場勘驗的微量物質成分檢驗,確定該物質與交通事故關系,常見微量物質有油漆、纖維、塑料、橡膠、油脂等。
8、車輛痕跡檢驗。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軋等關系;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鑒定確認脫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系;
9、車輛屬性檢驗。凡
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鑒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和駕駛人的準駕條件。
10、車輛機械故障檢驗。通過車輛特定部位拆解檢查尋找車輛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區別人為責任和機械故障。
11、車輛安全性能檢驗。事故的成因分析中包括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的評估。對于已經損壞的部件:如制動系、轉向系、照明信號裝置、行駛系等要判斷損壞的原因及與事故的關系。
12、交通事故碰撞形態檢驗。事故的碰撞形態分析,是分析事故過程的一部分,也是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對車輛、人體、路面及其它物體的痕跡進行檢驗,解決是否發生過碰撞、怎樣碰撞、碰撞造成怎樣的后果等疑難問題。
13、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為方式檢驗。運用多專業技術力量,綜合解決交通事故當事人事發時的交通行為方式,如:機動車當事人的駕、乘關系;非機動車當事人的推、騎關系;行人的跑、走、蹲踞、躺臥姿態。
14、車輛碰撞接觸點檢驗。事故碰撞接觸點是分析事故的重點,也是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對車輛、人體、路面散落物及其它物體的痕跡進行檢驗,根據碰撞接觸點確定路權原則。
15、車輛運動軌跡檢驗。運用現場痕跡對車輛遠動軌跡進行分析,部分車輛還可運用安全氣囊模塊(ACM)及行車記錄儀、行駛記錄儀所儲存數據進行數據恢復,運用CDR、VDR數據檢索儀及相關儀器進行檢索事故車輛運動軌跡鑒定。
16、車輛行駛中燈光狀態檢驗。對車輛在事故現場進行試驗后,判定事故發生時車輛是開遠光燈或近光燈的狀態。進而判定與事故的因果關系。
17、車輛反光標識檢驗。對車輛進行檢驗,判定反光標識是否符合標準,與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18、駕乘關系檢驗,根據微量物證、痕跡物證、傷情特征、現場照片、現場視頻等判定駕駛人及乘車人。
19、車輛行駛狀態檢驗。 采用計算機模擬技術利用事故行車記錄儀或氣囊模塊(ACM)所儲存數據進行數據恢復,運用儀器對數據檢索儀進行檢索對事故發生時車輛是處于靜止狀態還是行駛狀態進行鑒定。
20、事故現場重現視頻制作。利用三維激光掃描儀及相應軟件對事故現場進行復原并制作動漫視頻。
21、車輛起火原因檢驗。對發生事故燃燒的車輛進行起火原因鑒定,判斷因果關系。
22、車輛爆胎原因檢驗。通過輪胎痕跡分析判定輪胎爆胎原因;判定是質量問題造成還是事故造成等因果關系。
23、車輛安全防護裝置檢驗。安全防護裝置是汽車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發生汽車碰撞事故時,安全防護裝置能有效地減輕人員的傷亡和汽車的損壞。
24、車輛唯一性檢驗。利用儀器設備及化學方法,檢驗發動機及車架號分析判定車輛唯一性。
25、財產損失評估。因案件處理需要,評估機構對交通事故的直接車物損失進行價值評估的過程。
26、道路交通設施安全技術狀況檢驗。 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或事故發生地點等鑒定對象進行勘查和測量;對道路交通設施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驗;判斷事故發生區域交通設施相關功能的技術符合性(如交通工程設施、道路工程設施等);判斷道路交通設施安全技術狀況與事故的因果關系。
一份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意見書應基于事故車輛安全技術檢驗鑒定;道路交通設施安全技術狀況鑒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跡鑒定;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鑒定;道路交通行為方式鑒定;車輛火災鑒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跡物證綜合鑒定等,還應結合事故所涉及人和物相關的微量物證鑒定、聲像資料鑒定和法醫學鑒定等結果,綜合判斷道路交通事故涉案人員、車輛、設施等交通要素在事故過程中的狀態、痕跡物證形成過程及原因(如駕乘關系和騎推行狀態等交通行為方式、車輛或人員所處位置、輪胎破損原因等)。
交通事故司法鑒定,其專業性強、跨專業大,根據“司發〔2017〕11號《司法部關于嚴格準入嚴格監管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文件精神”。鼓勵、規范大中型鑒定機構發展,鼓勵高資質、高水平鑒定機構建設,推動鑒定機構規模化、規范化、專業化發展,支持大、中型鑒定機構加大投入、擴大規模、做大做強。鑒定機構在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建設的同時,還應積極構建司法鑒定聯動協作互助機制,最大限度發揮司法鑒定在案件辦理中的功能和作用。
海南祥正司法鑒定服務有限公司業務范圍為,“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毒物鑒定,法醫物證鑒定,痕跡物證鑒定,微量物證鑒定”,如果您有需求,可以撥打本機構的電話或關注本機構的公眾號來了解,您的信賴就是對本機構最大的支持!